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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2020-10-27 返回列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或发现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证书收回。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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