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A1.1企业名称变更
①变更申请书(封面填写更名后的企业名称);
②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所辖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④承诺函(生产地址无变更时提交)。
A1.2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①变更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所辖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所或地名办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A1.3企业重组、改制
A1.3.1 A企业并入B企业
①B企业提出的变更申请书;
②B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A、B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重组、改制有关文件复印件或加盖A、B企业公章的购并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④所辖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A企业注销证明原件。若A企业涉及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等事项,暂不能注销的,B企业应出具A企业暂不能办理注销的说明函及半年内办理完成注销的承诺。
⑤承诺函(生产地址无变更时提交)。
A1.3.2 A、B及两个以上企业重组为C企业
①C企业提出的变更申请书;
②C企业提交的安全标志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③C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A、B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重组、改制有关文件复印件或加盖A、B企业公章的重组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⑤所辖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A、B企业的注销证明原件;
⑥承诺函(生产地址无变更时提交)。
A1.3.3由A企业某部分整建制分离成立B企业
①B企业提出的变更申请书;
②B企业提交的安全标志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③B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A企业关于成立B企业的说明文件复印件(包括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整建制分离到B企业的内容说明);
⑤A企业不再生产同类产品的承诺函。
⑥B企业所生产的获证产品目录。
注:整建制指生产某一(些)获证产品的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的全部。
A1.4企业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变更
①变更申请书;
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A1.5企业生产地址搬迁
①变更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搬迁后生产地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④属下列产品的,需提交新厂址正门照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安标产品照片,在搬迁后的生产地所生产的安标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液压支架及辅件、矿用支柱、顶梁及辅件、锚杆(索);
采、掘机械及辅件,煤矿用乳化液泵站,难燃介质;
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及辅件;
矿车及辅件,罐笼、箕斗及附件;
通风、防尘设施及测量仪表;
非金属制品、带芯,隔爆水槽(袋);
防灭火装置及配套设备;
钻、凿、锚机具,钻孔设备;
防爆柴油机械;
排水泵,矿井专用泵;
煤矿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A1.6企业增加生产地址
①变更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新增生产地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④新、旧生产地生产产品的目录。
A1.7企业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技术力量变更
①变更申请书;
②安全标志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A1.8企业营业执照中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
①上述信息变更的说明;
②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A1.9企业安全标志联系人变更
提交联系人变更申请函,内容包括变更后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座机和手机号)等。
A2获证产品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相关技术文件;
3.若变更或增加获证产品的安全关联部件(A类)、安标关键部件(C类),需提交变更后的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若变更或增加安标配套件(B类),可不必提交变更申请,但持证人应确保产品整体匹配,且选择具有安全标志的产品;若变更其他主要零(元)部件(D类),按照生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不必提交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