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2、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3、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4、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6、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7、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8、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9、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10、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11、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12、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如上第2项和第8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