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医疗环境中使用的医疗设备;
2.爆炸性危险完全由现场爆炸性物质或不稳定化学物质引起的设备和防护系统;
3.仅用于很少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家用或非商用设备,单独作为可燃气体的偶然泄漏;
4.在89/686/EEC中包含的个人防护设备;
5.连同船上设备的航海容器和海上可移动装置,如容器或装置;
6.运输工具,如单独通过航空,道路,铁路或水路运输乘客或货物的车辆及其拖车。在潜在爆炸性气体中使用的车辆不应排除在外,在233(1)条款中包括此设备。
Copyright © 2009-2020 君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