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产品型式检验,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型式检验及抽样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 企业申请型式检验时,应按要求填写《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样申请表》,连同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寄至我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
② 申请企业资料符合要求的,技术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局域网向当地公安消防分局发出《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样委托书》;
③ 消防分局接到抽样委托书后,派员组成工厂条件检查组,按照《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最低配置要求》,对申请企业的厂房、生产和检验设备、质量管理等工厂条件进行现场检查,质量管理条款中要求企业制定相应产品的检验规程并有检验记录。工厂条件检查合格的,检查组出具《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工厂条件检查报告》,并现场抽封样品。
④ 抽样后,申请单位持消防分局出具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工厂条件检查报告》和《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抽样单》到技术处复核。复核合格的,由技术处出具《消防产品检测介绍信》,申请单位持介绍信将样品送法定质检部门进行型式检验。
2、产品型式检验合格的,生产企业可凭质检部门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生产、销售该产品,并可向当地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申请在《XX省消防产业信息网》上发布相关信息;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生产、销售。拟申请重新检验的,企业应检查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3个月 后方可重新提出型式检验抽样申请。
3、型式检验时,产品应执行国家、行业或省地方标准。暂无上述标准的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企业可制定企业标准,经技术处审查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再申请型式检验。